江蘇蘇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我廳檢查組于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對你單位2020年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書面承諾對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檢查認為,你單位在政府采購制度執行方面總體較好,但在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信息公告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應予整改。
一、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意見
(一)未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檢查發現,你單位代理高郵水文站遷建工程(招標編號:SWCGDLJ-20201201號)項目、揚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檢驗鑒定試劑耗材項目(招標編號:SWCGDLX-20201001號)的采購活動時,上述項目采購文件中均未載明對小微企業(含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給予6%-10%的價格扣除。
上述行為違反了財政部工信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第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的規定。
整改意見:你單位應對上述問題認真整改,依法規范編制招標文件和確定評審因素,全面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政策,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和審核,提升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執業水平和能力。
(二)未按規定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檢查發現,你單位代理2020年中國(揚州)早茶文化節活動運營商采購項目(招標編號:SWCGDLD-20200801號)的采購活動時,未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公告成交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第四項第四條“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的規定。
整改意見:你單位應對上述問題認真整改,依法規范政府采購流程,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和審核,提升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執業水平和能力。
二、有關要求
你單位應針對本次檢查發現的問題,分析原因、全面整改、完善制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我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我廳將視你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采取后續監管措施。
江蘇省財政廳
2022年5月19日